法規知識
化妝品廣告誇大不實
常見違規用語與消費者自保指南
那些聽起來很厲害的廣告詞,可能正在違法
台灣化妝品廣告違規有多嚴重?
你可能覺得「廣告誇大一點很正常」,但台灣食藥署的裁罰數據告訴我們,這不只是道德問題——已經是一個每年數億罰款規模的執法重點。2024 年全國衛生機關裁處食品、藥物、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計 8,006 件,罰鍰金額達 3.78 億元,其中化妝品違規是重災區之一。
重點:食藥署統計顯示,違規廣告裁罰案件中,「涉及醫療效能」的宣稱是罰款金額最高的類型,單一案件累計罰款可超過千萬元。這些違規不只發生在小品牌,知名品牌和電商平台也是常客。
台灣化妝品廣告的法規架構
管理化妝品廣告的核心法律是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(2019 年 7 月 1 日全面施行),其中第 10 條是廣告管理的關鍵條文。搭配的子法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》則提供具體判斷標準。
2018 年 5 月
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公布,取代舊有的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》,大幅提高違規廣告罰則
2019 年 7 月
全面施行。同步公告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》,建立違規判斷標準
2020 年 1 月
舊版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」正式停止適用,改依新認定準則判斷
2024 年起
執法範圍擴大至社群媒體、直播帶貨、短影音平台,網紅業配廣告成為重點稽查對象
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重點
| 條文內容 |
白話解釋 |
| 標示、宣傳及廣告內容,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|
廣告不能說謊、不能把效果吹得比實際更好 |
|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 |
化妝品不能宣稱能治病、治療、預防疾病 |
| 傳播業者應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 6 個月 |
刊登廣告的平台要留下廣告主的身分資料,以便追查 |
違規用語 vs 合法用語對照表
根據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》,化妝品廣告用語有明確的紅線。以下是常見的違規與合法用語對照:
涉及「醫療效能」的禁止用語(罰 60-500 萬)
絕對不能出現的詞句
- 消除皺紋、除皺、回春、換膚
- 消炎、殺菌、退紅腫、治療青春痘
- 消除黑眼圈、除疤、平撫疤痕
- 促進毛髮生長、活化毛囊、生髮
- 豐胸、瘦身、纖體、塑身、雕塑曲線
- 修復受損肌膚、再生細胞
- 促進血液循環、活化細胞
- 治療濕疹、治療過敏、抗菌消毒
涉及「虛偽誇大」的禁止用語(罰 4-20 萬)
容易踩線的詞句
- 「7 天見效」「立即見效」等誇大時效的宣稱
- 「100% 有效」「絕對不過敏」等絕對性保證
- 「醫美級」「醫療級」「藥妝級」等暗示醫療等級
- 「FDA 認證」(若未實際取得相關認證)
- 無法舉證的「臨床實驗證實」「皮膚科醫師推薦」
- 「無副作用」「零刺激」等絕對安全性宣稱
通常得使用的合法詞句
安全範圍內的表達方式
- 清潔、柔軟、滋潤、潔淨、調理、保護肌膚
- 保濕、補水、鎖水、維持肌膚水分
- 緊緻、緊實、修護、呵護、防護肌膚
- 淨白、亮白、嫩白肌膚(外觀描述)
- 收斂毛孔、淨化毛孔、通暢毛孔
- 調理肌膚油水平衡、控油
- 去角質、促進角質更新代謝
- 維持(保持)肌膚健康良好狀態
常見廣告話術的違規 vs 合規寫法
同樣的產品功效,換個說法就是合法與違法的差別。以下是實務中最常見的改寫範例:
違規罰則到底有多重?
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將違規廣告依嚴重程度分為兩級,罰款金額差距極大。此外,限期未改正者可按次連續處罰。
虛偽誇大
4-20 萬
與事實不符、無證據佐證、
逾越化粧品定義範圍
涉及醫療效能
60-500 萬
宣稱預防、治療疾病,
或涉及藥品效能
真實裁罰案例
| 違規類型 |
廣告內容摘要 |
處分結果 |
| 醫療效能 |
宣稱「消除皺紋、回春」「促進毛髮生長」 |
罰鍰 60 萬元起跳,累犯加重 |
| 醫療效能 |
保養品廣告宣稱「治療肌少症、逆轉肌肉萎縮」 |
累計開罰超過 1,124 萬元 |
| 虛偽誇大 |
宣稱「7 天有感、立即見效」但無佐證資料 |
罰鍰 4-20 萬元 |
| 虛偽誇大 |
使用「醫美級」「藥妝級」等暗示用語 |
罰鍰 4-20 萬元,限期改正 |
注意:除了衛生機關的行政罰鍰外,消費者還可以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向業者求償。若廣告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害,業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
網紅代言化妝品的法律責任
社群時代,化妝品品牌大量透過網紅業配推廣產品。但很多網紅和品牌不知道的是:業配內容同樣受到廣告法規約束,違規的法律後果可能比想像中嚴重。
1
必須揭露商業合作
依公平交易委員會《薦證廣告規範》,收費推廣內容必須明確標示為「商業合作」或「廣告」,不能偽裝成個人無償心得分享。
2
薦證者的連帶責任
依《公平交易法》第 21 條,網紅「明知或可得而知」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,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3
廣告詞句同受規範
網紅在影片、貼文、直播中說的每一句話,只要涉及產品效能宣稱,都適用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的廣告規定。
4
罰款上限極高
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不實廣告規定,得處 5 萬至 2,500 萬元罰鍰;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 10 萬至 5,000 萬元,直到改正為止。
網紅常見的違規行為
- 未標示「合作」或「廣告」,讓觀眾以為是真實使用心得
- 在直播中誇大宣稱「用了痘痘馬上好」「皺紋消失了」
- 使用前後對比照片暗示產品有醫療效果
- 引用未經查證的「研究數據」或「醫師背書」
科學研究怎麼看化妝品宣稱?
學術界對化妝品(特別是「藥妝」類產品)的效能宣稱進行了系統性檢驗。結論很一致:大多數市售產品的廣告宣稱,遠遠超過實際科學證據能支持的範圍。
廣告常見宣稱
「臨床實驗證實可減少 80% 皺紋」「經皮膚科醫師認證」「與醫美療程同等效果」
科學實際發現
多數產品的臨床試驗規模小、非雙盲設計、由廠商自行執行,證據品質不足以支持廣告宣稱的效果幅度
研究發現 1:Lau 等人(2024)針對抗老化妝品進行系統性回顧,分析 32 項臨床研究、共 1,236 名受試者。結果發現,僅有維生素 C 和視黃醇(Retinol)獲得 A 級推薦等級,其餘成分的證據等級偏低或「不確定」。這意味著市面上大量標榜「抗老」的產品,其核心成分的科學證據其實並不充分。
PMID: 38758222
研究發現 2:Imhof 與 Leuthard(2021)在系統性回顧中指出,儘管市面上有大量非處方抗老產品可供選擇,但支持其使用的臨床證據和試驗設計品質經常不足。許多產品引用的「臨床研究」並非由獨立第三方進行,樣本數過小,且缺乏長期追蹤數據。
PMID: 32882685
消費者自保指南:五個紅旗警訊
在決定購買之前,如果看到以下任何一個跡象,請停下來多想一下。
1
使用了疾病相關用語:廣告提到「治療」「消炎」「殺菌」「改善濕疹」等詞——化妝品不是藥,不能治病。看到這些詞,這個產品的廣告已經違法了。
2
效果保證過於絕對:「100% 有效」「絕對不刺激」「保證見效」——沒有任何化妝品能保證對所有人都有效,這類絕對性宣稱就是誇大。
3
時效宣稱過於誇張:「3 天煥膚」「一週除皺」「立即見效」——皮膚生理有其週期,過度縮短的時效宣稱通常缺乏科學根據。
4
前後對比照片太戲劇化:Before/After 照片如果差異過大,可能是打光、修圖、甚至使用了不同化妝效果。合理的保養效果通常是漸進而微妙的。
5
引用模糊的「科學實驗」:「經臨床實驗證實」但不說是誰做的、多少人參與、刊登在哪裡——這種宣稱很可能沒有經過嚴謹的同儕審查。
發現違規廣告?你可以這樣做
1
保留證據
截圖或錄影違規廣告內容,記錄廣告出現的平台、時間、產品名稱和品牌。越完整的證據越有助於調查。
2
向衛生局檢舉
向產品販售地或廣告出現地的縣市衛生局藥政科提出檢舉。各衛生局都設有專線接受民眾通報。
3
撥打 1919 專線
食藥署設有全國服務專線 1919,可以通報疑似違規的化妝品廣告。
4
食藥膨風廣告專區
至食藥署官網「食藥膨風廣告專區」查詢已被裁罰的違規廣告,確認你看到的產品是否已被列管。
消費者自我保護三步驟
- 查標示:翻到產品背面看全成分表,確認是合法上市的化妝品
- 查來源:到食藥署「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」確認產品是否合法登記
- 查紀錄:到「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」查產品有無違規紀錄
常見問題
化妝品廣告說「消除皺紋」算違規嗎?
是的。「消除皺紋」屬於涉及醫療效能的宣稱,依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可處 6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。化妝品只能宣稱「撫平細紋外觀」或「減少細紋」等外觀描述性用語。
網紅推薦化妝品說有療效,誰要負法律責任?
品牌方(廣告主)與網紅(薦證者)都可能被罰。依《公平交易法》,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,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消費者發現化妝品廣告涉嫌違規,可以向誰檢舉?
可向各縣市衛生局藥政科檢舉,也可撥打食藥署專線 1919 或至食藥署官網「食藥膨風廣告專區」查詢與通報。保留廣告截圖與購買證明有助調查。
化妝品廣告使用「醫美級」「醫師推薦」等用語合法嗎?
需視整體表達而定。若「醫美級」暗示具有醫療等級效果,可能涉及誇大或醫療效能宣稱而違規。「醫師推薦」若無法舉證有具體醫師背書,則可能涉及虛偽不實。
參考資料
法規依據
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全國法規資料庫。第 10 條(廣告管理)、第 16 條(罰則)。
法規
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》衛生福利部(2019 年 7 月施行),含附表一至附表四(得宣稱與不得宣稱詞句例示)。
法規
公平交易委員會《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》,規範網紅與代言人的廣告揭露義務及連帶責任。
法規
學術文獻
Lau M, Mineroff Gollogly J, Wang JY, Jagdeo J. Cosmeceuticals for antiaging: a systematic review of safety and efficacy. Arch Dermatol Res. 2024;316(5):261. doi:10.1007/s00403-024-02908-2
PMID: 38758222
Imhof L, Leuthard D. Topical Over-the-Counter Antiaging Agents: An Update and Systematic Review. Dermatology. 2021;237(2):217-229. doi:10.1159/000509296
PMID: 32882685
官方資料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「食藥膨風廣告專區」及「113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」公告資料。
政府公告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「113 年違規廣告查緝情形」新聞稿。
政府公告